國立臺灣圖書館組織法  ( 101 年 02 月 03 日)
第1條
教育部為辦理圖書資訊之蒐集、整理、保存、利用、推廣與臺灣學資料之 研究及推廣,特設國立臺灣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

第2條
本館掌理下列事項:

一、圖書資訊之選擇採訪、分類編目及交換贈送。

二、圖書資訊之閱覽流通、視聽教育、親子共學及視障服務。

三、圖書資訊之參考諮詢、特藏閱覽、典藏維護及微縮服務。

四、社教、藝文活動之辦理與臺灣學資料之研究、推廣及系統規劃建置。

五、陽明山中山樓之規劃、維護及營運管理。

六、其他有關圖書資訊及臺灣學資料事項。

第3條
本館置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專科學校校長以 上資格聘任。

第4條
本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

第5條
本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6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