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組織法  ( 101 年 02 月 03 日)
第1條
教育部為辦理普及全國科學教育,提升全民科學素養,並輔導中等以下學 校與社會教育機構推行科學教育業務,特設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以下簡 稱本館)。

第2條
本館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際科學教育之交流及運用。

二、青少年科學人才之培育、科學教育競賽與交流、教學範例之研究發展 及推廣。

三、科學教育主題之展示、展品設計、展品更新及展場營運。

四、科學教育之推廣、交流、輔導與科學教育出版品之編纂及發行。

五、數位科學教育資源之研究、分析、建置、推廣及應用。

六、其他有關科學教育事項。

第3條
本館置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專科學校校長以 上資格聘任。

第4條
本館置主任秘書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

第5條
本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6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