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組織法  ( 101 年 02 月 03 日)
第1條
教育部為辦理自然科學標本與資料之蒐集、研究、典藏、展示及對大眾、 各級學校自然科學教育之推廣、協助業務,特設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以 下簡稱本館)。

第2條
本館掌理下列事項:

一、生物學、地質學、人類學標本與資料之蒐集、製作、研究、實驗及鑑 定。

二、自然科學教育之研究、規劃、推廣、輔導與有關出版品之編纂、印製 及發行。

三、自然科學展示主題與劇場節目之規劃、設計、製作、儀器操作、保養 、維修及展示品之管理。

四、營運行銷、創新與加值應用、典藏管理、公共服務、圖書資訊等業務 之規劃、研究、執行及推廣。

五、自然科學教育園區展示、教育、觀光、休閒遊憩之規劃、研究、執行 及推廣。

六、其他有關自然科學教育事項。

第3條
本館置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必要時得比照獨立學院校長以 上資格聘任;副館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其中一人必要時得比 照教授資格聘任。

第4條
本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5條
本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6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