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體育署組織法  ( 101 年 02 月 03 日)
第1條
教育部為辦理全國體育業務,特設體育署(以下簡稱本署)。

第2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體育與運動政策、制度之綜合規劃、執行與督導及相關法規之研修。

二、運動彩券、運動發展基金、運動產業發展之規劃、執行、督導及獎助 。

三、學校體育發展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四、全民運動發展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五、競技運動發展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六、國際及兩岸運動交流發展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七、運動設施發展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八、職業運動之聯繫及協調事項。

九、國家運動訓練中心之輔導及監督。

十、其他有關體育及運動事項。

第3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至第十四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大 學校長之資格聘任;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4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5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6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