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生活美學館辦事細則  ( 100 年 11 月 21 日)
第1條
國立生活美學館(以下簡稱美學館)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訂定本 細則。

第2條
館長綜理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第3條
秘書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之擬編。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六、其他交辦事項。

第4條
美學館設下列組、室:

一、研究發展組。

二、推廣輔導組。

三、行政室。

第5條
研究發展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生活美學、社會教育、文化藝術展演、文化創意產業及社區營造等相 關活動之策劃及執行。

二、前款業務之調查、研究、編輯及出版。

三、前二款相關文物之典藏管理。

四、其他有關研究發展事項。

第6條
推廣輔導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生活美學、社會教育、文化藝術展演、文化創意產業及社區營造等相 關活動之輔導與人才訓練、研習之策劃及執行。

二、美學館志工之訓練及管理。

三、其他有關推廣輔導事項。

第7條
行政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秘書、總務、資料管理、研考、法制及公關。

二、其他支援服務事項。

第8條
美學館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9條
美學館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10條
美學館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11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