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傳統藝術中心組織法  ( 100 年 06 月 29 日)
第3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必要時得比照 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或教授之資格聘任;副主任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 等,必要時得比照教授之資格聘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