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傳統藝術中心組織法  ( 100 年 06 月 29 日)
第2條
本中心掌理下列事項:

一、傳統藝術之研究、展演、推廣、獎助、典藏及創新發展。

二、傳統藝術文獻圖書視聽資料、資訊之採編、出版及管理。

三、傳統藝術數位加值運用及教育推廣。

四、傳統藝術之人才培育。

五、傳統藝術之國際及兩岸交流。

六、臺灣音樂之調查、採編、保存、研究、交流及推廣。

七、傳統藝術園區與派出單位場館營運發展管理及督導。

八、其他有關傳統藝術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