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組織法  ( 100 年 06 月 29 日)
第1條
文化部為辦理先總統蔣公紀念文物資料之蒐集、典藏、展覽及藝文推廣活 動業務,特設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

第2條
本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先總統蔣公紀念文物史料之蒐集、展覽、典藏、維護及管理。

二、先總統蔣公史蹟之研究、推廣及國際合作交流。

三、藝文之研究、交流及出版。

四、藝文作品之蒐集、展示、典藏、維護及管理。

五、藝文教育、文化創意產品開發、運用及推廣。

六、本處各項公共設施之規劃、維護及管理。

七、其他有關先總統蔣公紀念及藝文推廣事項。

第3條
本處置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校 長或教授之資格聘任;副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必要時得比 照副教授之資格聘任。

第4條
本處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5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