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美術館組織法  ( 100 年 06 月 29 日)
第1條
文化部為辦理美術作品之研究發展、展覽、典藏管理、教育推廣、美術圖 書資料之蒐集整理及推展生活美學等業務,特設國立臺灣美術館(以下簡 稱本館)。

第2條
本館掌理下列事項:

一、美術史、美術理論與美術技法之研究及發展。

二、美術作品展覽、國際美術作品交流及展示服務管理。

三、美術作品之徵集蒐藏、考據鑑定、分類登記、整理、保存及修護。

四、美術教育之推廣與規劃、美育推廣專輯及書刊之編印。

五、美術圖書資料之蒐集、整理、保存、利用及服務等相關業務。

六、結合美術資源並推展生活美學。

七、所屬生活美學機構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八、其他有關美術業務推動事項。

第3條
本館置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專 科以上學校校長或教授之資格聘任;副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必要時得比照副教授之資格聘任。

第4條
本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

第5條
本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6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