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美術館組織法  ( 100 年 06 月 29 日)
第1條
文化部為辦理美術作品之研究發展、展覽、典藏管理、教育推廣、美術圖 書資料之蒐集整理及推展生活美學等業務,特設國立臺灣美術館(以下簡 稱本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