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組織法  ( 100 年 06 月 29 日)
第1條
文化部為詮釋臺灣史前文化,從事臺灣與周邊地區考古、原住民、南島語 族之研究、典藏、展示及教育推廣業務,特設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 以下簡稱本館)。

第2條
本館掌理下列事項:

一、臺灣與周邊地區史前文化、原住民與南島語族相關之研究、典藏、遺 址現地保存及學術交流合作之推動。

二、臺灣與周邊地區史前文化、原住民與南島語族相關之展示、教育推廣 及出版。

三、館務規劃、館區興建營運、各項公共設施建設與維護、景觀規劃之統 籌及管理。

四、委外業務監督、公共服務、志工組訓、票務管理及社教、藝文活動之 企劃執行。

五、其他有關臺灣史前文化事項。

第3條
本館置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校 長或教授之資格聘任;副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必要時得比 照副教授之資格聘任。

第4條
本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5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