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文化資產局組織法  ( 100 年 06 月 29 日)
第2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文化資產之指定、登錄、公告、廢止或變更。

二、文化資產之調查、整理、教育、研究、推廣、保存及活用。

三、文化資產保存技術與保存者之審查指定、保存技術之研究發展、推廣 及運用。

四、文化資產環境評估、整合及再發展。

五、文化資產保存區、特定專用區之研擬及推動。

六、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文化資產業務之輔導及協助。

七、文化資產相關業務之國際合作及交流。

八、文化資產保存及活用之獎勵及輔助。

九、其他有關文化資產管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