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組織法  ( 100 年 06 月 29 日)
第1條
文化部為辦理電影、廣播、電視及流行音樂產業業務,特設影視及流行音 樂產業局(以下簡稱本局)。

第2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電影、廣播、電視、流行音樂及其衍生之流行文化內容產業輔導、獎 勵法令之擬議、闡釋。

二、電影、廣播、電視、流行音樂及其衍生之流行文化內容產業調查、趨 勢研究。

三、電影、廣播、電視、流行音樂及其衍生之流行文化內容產業及其從業 人員之輔導、獎勵。

四、電影、廣播電視節目、流行音樂典藏、推廣及再利用之輔導。

五、電影事業及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之管理。

六、電影片及錄影節目之分級管理。

七、大陸地區及香港澳門電影片、廣播電視節目、錄影節目、流行音樂有 聲出版品進入臺灣地區之管理。

八、電影、廣播、電視、流行音樂交流之推動及執行。

九、其他有關電影、廣播、電視、流行音樂及其衍生之流行文化內容產業 之輔導、獎勵、管理事項。

第3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 二職等,其中一人必要時,得比照教授之資格聘任。

第4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5條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6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