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特殊教育諮詢會設置辦法  ( 100 年 02 月 10 日)
第3條
本會置委員二十一人至二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兼任; 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部部長指定次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部部長遴聘學 者專家、教育行政人員、學校行政人員、全國性教師組織代表、家長代表 、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相關機關(構)及團體代表兼任之。

本會委員名額,其中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 過半數,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本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本職同進退 。

委員於任期中因故出缺或有不適當之行為者,由本部解聘;其缺額,由本 部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遴選適當委員補足其任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