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辦法  ( 102 年 12 月 04 日)
第4條
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校長兼任之,其餘 委員,由校長就處室(科)主任代表、普通班教師代表、特殊教育教師代 表、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家長代表、教師會代表及家長會代表等遴聘 之。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

前項委員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委員於任期中因故出缺無法執行職務或有不適當之行為者,由校長依前二 項規定遴聘適當人員補足其任期。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校長指派具特殊教育專長之主管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