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辦法  ( 102 年 12 月 04 日)
第2條
本辦法所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其範圍如下:

一、國立高級中等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

二、教育部主管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

三、國立大學附設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