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教育研究院組織法  ( 99 年 12 月 08 日)
第3條
本院置院長一人,比照大學校長資格聘任;副院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 二職等,必要時其中一人得比照大學校院具教授資格之院長級以上者聘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