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交響樂團組織規程  ( 106 年 01 月 05 日)
第1條
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提升臺灣音樂文化藝術、培育音樂人才、保存 音樂資料及推廣音樂教育業務,特設國立臺灣交響樂團(以下簡稱本團) ,為四級機構,並受本部指揮監督。

第2條
本團掌理事項如下:

一、音樂演奏。

二、音樂研究發展。

三、音樂之輔導推廣及人才培育。

四、音樂資料之蒐集及典藏。

五、其他有關音樂演奏及推廣事項。

第3條
本團置團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副教授或教授之 資格聘任;副團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副教授之資 格聘任。

第4條
本團置秘書,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第5條
本團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6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