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文學館組織規程  ( 106 年 01 月 05 日)
第1條
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臺灣文學之研究、典藏、展示及推廣等業 務,特設國立臺灣文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四級機構,並受本部指揮 監督。

第2條
本館掌理下列事項:

一、臺灣文學之研究、譯述、編輯及出版。

二、臺灣文學史料與作家文物之調查蒐集及典藏。

三、臺灣文學展示之主題設計、展示製作、規劃及維護管理。

四、臺灣文學之教育推廣、導覽服務及國內外館際合作。

五、其他有關臺灣文學業務之推動。

第3條
本館置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副教 授或教授之資格聘任;副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必要時得比照 副教授之資格聘任。

第4條
本館置秘書,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第5條
本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6條
本規程除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修正發布之第一條,自一百零一 年五月二十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