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 106 年 07 月 27 日)
第5條
審議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予續聘;期滿改聘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 表委員之人數不得超過該等委員人數二分之一。但機關代表隨其本職進退 。

審議會委員於任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予解聘或不予續聘:

一、辭職或代表該機關之職務變更。

二、任期內死亡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

三、違反行政程序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與本辦法及其他法令迴避 規定。

審議會委員出缺時,主管機關得予補聘。補聘委員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 之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