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 106 年 07 月 27 日)
第4條
審議會置召集人一人,由主管機關首長或其指派之代表兼任;置委員九人 至二十一人,除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由主管機關首長遴聘主管機關或有 關機關代表、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擔任。

前項專家學者、民間團體代表應具備該審議會所涉文化資產類別之相關學 術專長或實務經驗,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 數三分之二。

審議會委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