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矯正學校矯正教育指導委員會設置辦法
( 102 年 12 月 17 日)
第4條
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二人,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署長及法務部矯正 署署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指示,辦理本委員會有關業務。
本委員會幕僚作業,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及法務部矯正署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