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設置條例  ( 106 年 12 月 13 日)
第9條
董事、監事因辭職、死亡、代表該機關之職務變更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 ,應予解聘;其所遺缺額,由主管機關提請行政院院長補聘之。

補聘之董事、監事,其聘期以補足原任者之聘期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