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設置條例  ( 106 年 12 月 13 日)
第13條
本基金會置執行長一人、副執行長一人或二人,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通過 後聘請之,聘期均為三年,期滿得續聘之。

執行長受董事會之監督,綜理會務;副執行長輔佐執行長,襄理會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