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設置條例  ( 106 年 12 月 13 日)
第10條
董事會之職掌如下:  一、工作方針之核定。

二、重大計畫及獎助之核定。

三、基金之籌集及保管運用。

四、預算及決算之審核。

五、重要規章之訂定及修正。

六、重要人事之任免。

七、其他重大事項之審議或核定。

董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