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師資培育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  ( 101 年 12 月 18 日)
第3條
本會置委員二十一人至二十七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部部長指派 次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部部長就本部各單位代表、本部所屬機關代表、 師資培育之大學代表、教師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中派(聘)兼之。任一性 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之三分之一。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

第一項委員出缺時,應予補聘,其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