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 104 年 07 月 03 日)
第3條
本會置委員五人至十九人,其組成方式如下:

一、當然委員:包括校長、家長會代表、教師會代表各一人。校長因故出 缺時,以代理校長為當然委員;學校尚未成立教師會者,不置教師會 代表。

二、選舉委員:由全體教師選 (推) 舉之。

本會委員中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之二分之一。但教師 之員額少於委員總額之二分之一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第二款之委員選 (推) 舉時,得選 (推) 舉候補委員若干人,於當 選委員因故不能擔任時依序遞補之。無候補委員遞補時,應即辦理補選 ( 推) 舉。

本會委員之總額及委員選 (推) 舉之方式,由校務會議議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