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1條
本會審查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事項之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依學
校規定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
學校對前項之申請,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拒絕︰
一、本會決議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
二、涉及公務機密者。
三、涉及個人隱私者。
四、有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虞者。
五、有嚴重妨礙教學、行政職務正常進行之虞者。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無保密必要之部分,仍應准許閱覽。
本會審查事項之當事人就第一項資料或卷宗內容關於自身之記載有錯誤
者,得檢具事實證明,請求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