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組織法  ( 101 年 02 月 03 日)
第2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高等教育、技術職業教育政策之規劃,大專校院發展、師資、招生、 資源分配、品質提升、產學合作之輔導及行政監督。

二、終身教育、社會教育、成人教育、家庭教育、藝術教育、進修補習教 育、特殊教育、性別平等教育、公民素養、閱讀語文、教育基金會政 策之規劃、輔導與行政監督,與所屬社會教育機構之督導、協調及推 動。

三、國際與兩岸教育學術交流、國際青年與教育活動參與、海外華語文教 育推廣、留學生、外國學生、僑生、港澳生與陸生之輔導、外僑學校 、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與海外臺灣學校之輔導及行政監督。

四、師資培育政策、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師資培育大學之獎補助與評鑑、 教師專業證照與實習、教師在職進修、教師專業組織輔導、教師專業 發展與教師評鑑之規劃、輔導及行政監督。

五、學校資訊教育、環境教育政策之規劃、輔導與行政監督、人文社會、 科技教育政策之規劃、協調與推動、學術網路資源與系統之規劃及管 理。

六、學生事務之輔導及行政監督、學校全民國防教育、校園安全政策之規 劃、輔導與行政監督,學校軍訓教官與護理教師之管理及輔導。

七、原住民族及少數族群教育、學校衛生教育政策之規劃、輔導及行政監 督。

八、中小學與學前教育、青年發展、學校體育、全民運動、競技運動、運 動產業、國際與兩岸運動及運動設施政策之規劃、輔導及行政監督。

九、教育人事政策之規劃、教育人事法令之訂定、解釋與私立學校教職員 退休、撫卹、資遣之規劃、輔導及行政監督。

十、其他有關教育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