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涉外權證業務 ( 106 年 12 月 28 日)
第25條
證券業辦理涉及外匯之發行認購(售)權證業務(以下簡稱涉外權證業務 ),其範圍如下:

一、發行之國內認購(售)權證業務,以連結外國證券交易市場之外國證 券或指數為標的者,其範圍應符合金管會之相關規定。

二、發行之海外認購(售)權證業務,以國內證券、指數為標的者,限為 國內股票或其組合、國內指數股票型證券信託基金、境外指數股票型 基金及臺灣存託憑證。

第26條
證券業申辦涉外權證業務,除備文檢附第七條之書件外,並應檢附下列文 件,向本行申請許可:

一、金管會及海外權證當地主管機關資格認可文件。

二、營業計畫書(包括商品簡介、作業準則及風險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