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總則 ( 105 年 12 月 30 日)
第1條
本辦法依中央銀行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有關保險業之規定,於保險法所稱之保險業及外國保險業均適用之 。

第3條
保險業得辦理外匯業務如下:

一、以外幣收付之人身保險業務。

二、以外幣收付之財產保險業務。但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 管會)所訂之業務範圍為限。

三、以外幣收付之再保險業務。

四、以外幣收付之投資型年金保險,於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時轉換為一般帳 簿之即期年金保險,約定以新臺幣給付年金者。

五、以第一款所指保險之保險單為質之外幣放款。

六、財富管理業務涉及外匯業務之經營者。

七、辦理擔任外幣聯合貸款案參加行之外幣放款業務。

八、其他經中央銀行(以下簡稱本行)許可辦理之外匯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