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外匯業務之申請及開辦 ( 105 年 12 月 30 日)
第4條
保險業有關外匯業務之經營,應向本行申請許可後,始得辦理。

保險業得申請辦理前條各款全部或一部之業務項目,並由本行依其業務需 要,於該條各款範圍內分別許可之;本行並得就同條第八款許可之業務, 另訂或於許可函中載明其他應遵循事項。

未經本行許可之外匯業務不得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