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銀行辦理外幣保證金交易代客操作業務管理辦法  ( 93 年 10 月 20 日)
第7條
指定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行得駁回其申請:

一、不符合第四條所規定之條件者。

二、依第五條檢送之各款書件,所載內容不符規定或不確實者。

三、違反辦理外幣保證金交易或其他外匯業務之規定,其情節重大,經本 行糾正,屆期仍未改善者。

四、其他有事實顯示有礙業務健全經營之虞,或未能符合金融政策之要求 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