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銀行辦理外幣保證金交易代客操作業務管理辦法  ( 93 年 10 月 20 日)
第4條
指定銀行辦理代客操作業務應符合下列條件,並依第五條規定申請許可:

一、經本行許可辦理外幣保證金交易業務。

二、應於其自有資金管理部門及信託業務專責部門之外,另設代客操作專 責單位 (以下簡稱專責單位) 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