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銀行辦理外幣保證金交易代客操作業務管理辦法  ( 93 年 10 月 20 日)
第3條
本辦法所稱代客操作業務,係指經許可辦理代客操作業務之指定銀行 (以 下簡稱指定機構) ,接受顧客 (以下簡稱委任人) 之委任,基於其投資判 斷,於委任人所開立之外幣保證金交易帳戶 (以下簡稱交易帳戶) 餘額內 ,為委任人之利益,全權代委任人從事外幣保證金交易之業務。

前項所稱交易帳戶,係指委任人於接受委任之指定機構或其他指定銀行所 開立,專供代客操作業務收付、結算之存款帳戶;交易帳戶之開立,應以 委任人與帳戶行簽訂之外幣保證金交易契約書為之,同一交易帳戶不得同 時作為不同委任操作契約或其他交易收付結算之用。

本辦法所稱帳戶行,係指接受開立交易帳戶之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