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銀行辦理外幣保證金交易代客操作業務管理辦法  ( 93 年 10 月 20 日)
第11條
指定機構辦理代客操作業務前,應與委任人先行簽訂委任操作契約書、風 險預告書。指定機構並應取得委任人簽署確認該機構已指派專人詳細說明 ,以及委任人已有七日以上之期間審閱前段相關文件之聲明書。

前項所定之委任操作契約書、風險預告書及依本辦法簽訂之外幣保證金交 易契約書等各項書類範本,由基金會洽商銀行公會擬訂後函報本行核定, 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