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銀行辦理外幣保證金交易代客操作業務管理辦法  ( 93 年 10 月 20 日)
第10條
指定機構辦理代客操作業務涉及簽約、開戶、買賣、交割、結算、帳務處 理、通知義務、操作報酬與費用、專責單位主管與交易經理人之資格條件 、利益衝突之防制、指定機構與帳戶行及委任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 事項之業務規範,由財團法人臺北外匯市場發展基金會 (以下簡稱基金會 ) 洽商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以下簡稱銀行公會) 擬訂 ,報經本行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指定機構辦理代客操作業務,應依前項業務規範為之。

指定機構、帳戶行與其委任人間因代客操作業務或其收付、結算等事項所 生糾紛,得於契約中約定向銀行公會申訴或請求調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