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附則 ( 107 年 01 月 04 日)
第53條
本辦法有關外國銀行之規定,於經金管會核准在臺灣地區設立之大陸銀行 分行準用之。

第54條
銀行業未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時,本行得依行政執行法之有關規定執行。

第55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