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匯經紀商管理辦法  ( 103 年 03 月 07 日)
第16條
外匯經紀商經辦各項經紀業務,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行於洽商金管會後 得廢止或撤銷其許可:

一、經本行許可後,未於第七條規定期限內辦妥公司相關登記及申請核發 營業執照。

二、金管會核發營業執照後六個月內未開辦。

三、違反本辦法規定,情節重大,或經本行限期改正,屆期仍未改正。

四、經核發營業執照後經發覺原申請事項有虛偽情事,其情節重大。

五、有停業、解散、破產或重整情事。

六、其他顯示有礙業務健全經營之虞或未能符合金融政策要求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