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  ( 106 年 03 月 27 日)
第9條
非居住民自然人辦理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或第五條第三款之新臺幣結匯申 報時,除本行另有規定外,應憑護照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由本人親自辦 理。

非居住民法人辦理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或第五條第三款之新臺幣結匯申報 時,除本行另有規定外,應出具授權書,授權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代表人 或代理人以該代表人或代理人之名義代為辦理申報;非居住民法人為非中 華民國金融機構者,應授權中華民國境內金融機構以該境內金融機構之名 義代為辦理申報。

非居住民依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經由銀行業向本行申請辦 理新臺幣結匯者,得出具授權書,授權中華民國境內代理人以該境內代理 人之名義代為辦理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