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  ( 106 年 03 月 27 日)
第6條
下列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義務人應於檢附所填申報書及相關證明文件, 經由銀行業向本行申請核准後,始得辦理新臺幣結匯:

一、公司、行號每年累積結購或結售金額超過五千萬美元之必要性匯款; 團體、個人每年累積結購或結售金額超過五百萬美元之必要性匯款。

二、未滿二十歲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臺灣地區相關居留證或外僑居 留證證載有效期限一年以上之自然人,每筆結匯金額達新臺幣五十萬 元以上之匯款。

三、下列非居住民每筆結匯金額超過十萬美元之匯款:

(一)於中華民國境內承包工程之工程款。

(二)於中華民國境內因法律案件應提存之擔保金及仲裁費。

(三)經有關主管機關許可或依法取得自用之中華民國境內不動產等之相 關款項。

(四)於中華民國境內依法取得之遺產、保險金及撫卹金。

四、其他必要性之匯款。

辦理前項第二款所定匯款之結匯申報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辦理,並 共同於申報書之「申報義務人及其負責人簽章」處簽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