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  ( 106 年 03 月 27 日)
第3條
本辦法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銀行業:指經本行許可辦理外匯業務之銀行、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 公司、信用合作社、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 司。

二、外匯證券商:指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所稱之外匯證券商。

三、公司:指依中華民國法令在中華民國設立登記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 並登記之公司。

四、有限合夥:指依中華民國法令在中華民國設立登記之有限合夥。

五、行號:指依中華民國商業登記法登記之獨資或合夥經營之營利事業。

六、團體:指依中華民國法令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團體。

七、個人:指年滿二十歲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臺灣地區相關居留證 或外僑居留證證載有效期限一年以上之自然人。

八、非居住民:指未領有臺灣地區相關居留證或外僑居留證,或領有相關 居留證但證載有效期限未滿一年之非中華民國國民,或未在中華民國 境內依法設立登記之公司、行號、團體,或未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之 非中華民國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