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  ( 106 年 03 月 27 日)
第16條
對大陸地區匯出匯款及匯入匯款之申報,準用本辦法規定;其他應遵循事 項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臺灣地區人民幣收支或交易之申報,除本行另有規定外,準用本辦法之規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