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  ( 106 年 03 月 27 日)
第13條
申報義務人之外匯收支或交易未辦理新臺幣結匯者,以銀行業掣發之其他 交易憑證視同申報書。

申報義務人應對銀行業掣發之其他交易憑證內容予以核對,如發現有與事 實不符之情事時,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由銀行業向本行申請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