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  ( 106 年 03 月 27 日)
第11條
申報義務人經由網際網路辦理第五條規定之新臺幣結匯時,應將正本或與 正本相符之相關結匯證明文件提供予銀行業;其憑主管機關核准文件辦理 之結匯案件,累計結匯金額不得超過核准金額。

申報義務人利用網際網路辦理新臺幣結匯申報,經查獲有申報不實情形者 ,其日後辦理新臺幣結匯申報事宜,應至銀行業櫃檯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