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匯管制辦法  ( 86 年 07 月 02 日)
第4條
第二條及第三條第二款規定採取之措施,其處置對象為在中華民國境內辦 理外匯支出或交易之公司、行號、團體及個人。

第三條第一款規定採取之措施,其處置對象為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公司、行 號、團體及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