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變造外國幣券處理辦法  ( 99 年 04 月 07 日)
第3條
經辦機構發現持兌之偽(變)造外國幣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刻記明 持兌人之真實姓名、國籍、職業及住址,並報請警察機關偵辦:

一、持兌之偽(變)造外國幣券總值在等值美金貳佰元以上。

二、持兌之偽(變)造外國幣券總值未達等值美金貳佰元,且持兌人情形 可疑或不同意經辦機構截留致無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