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幣收兌處設置及管理辦法  ( 106 年 10 月 31 日)
第6條
外幣收兌處執照由臺灣銀行發給之,其收兌單證、表報及其他有關手續, 除本辦法規定者外,應依臺灣銀行之規定辦理之。各外幣收兌處應於門外 或營業場所明顯處懸掛中英文統一識別標示。

前項統一識別標示,由臺灣銀行設計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