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幣收兌處設置及管理辦法  ( 106 年 10 月 31 日)
第5條
下列行業,具有收兌外幣需要,並有適當之安全控管機制者,得向臺灣銀 行申請設置外幣收兌處:

一、旅館及旅遊業、百貨公司、手工藝品及特產業、金銀及珠寶業(俗稱 銀樓業)、鐘錶業、連鎖便利商店或藥妝店、車站、寺廟、宗教或慈 善團體、市集自理組織、博物館、遊樂園或藝文中心等行業。

二、從事國外來臺旅客服務之國家風景區管理處、遊客中心等機構團體, 或位處偏遠地區且屬重要觀光景點之商家。

前項各款以外行業,申請設置外幣收兌處應經臺灣銀行轉請本行專案核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