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幣收兌處設置及管理辦法  ( 106 年 10 月 31 日)
第4條
外幣收兌處設置之核准、廢止核准及必要時之業務查核等管理事項,中央 銀行(以下簡稱本行)委託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臺灣銀行) 辦理。

前項業務查核,本行得自行或會同臺灣銀行辦理之;外幣收兌處接受查核 時,不得隱匿、毀損有關文件或規避、妨礙、拒絕查核。